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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变更登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有 日期:2017-09-19 08:25:25 点击:305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以债权关系变动作为原因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设立抵押权等等,都存在着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区分。 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是由债权与物权的性质决定的。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因此,债权的变动不必予以公示即可产生法律...
-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实际开发利用土地而被 日期:2017-09-12 11:04:54 点击:113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
-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效力 日期:2017-09-01 23:28:41 点击:142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该问题应从诚实信用的角度看待,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无论是行使财产权还是行使人身权均应尊重国家...
- 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7-09-01 23:25:02 点击:130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首先,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出让方与受让方以合同形式合意创设的一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在性质上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自应受物权变动原则的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系采用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
- 未达投资总额25%是否必然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9 日期:2017-08-28 22:15:06 点击:226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我国对国有建设用地大多采用的是有偿出让制度,所以在实践操作中,为了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的合同权益,法律规定转让方在转让土地...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7-08-22 13:08:37 点击:163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划归无权代理,而更类似于表见代理。从代理人的角度分析,表见代理虽然仍表现为无权代理的特征,但从归属效果看,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仍然对被代理人确定地发生效力。因此,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对相对人而言是有效的,...
- 实践中各行政机关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分述? 日期:2017-08-11 13:36:53 点击:188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订立,而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的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如果这些土地管理部门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土地使用者订立建...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应认定为行政行为还是 日期:2017-08-07 13:11:08 点击:473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出让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如何 日期:2017-07-11 19:41:11 点击:160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对于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问题,虽然我国《合同法》第97条承认解除合同可以一并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究竟仅指信赖利益的损害还是同时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害?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合同的履行在很多情况下与违约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合同的履行,...
- 未达投资总额25%是否必然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日期:2017-07-10 19:57:51 点击:231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对于未达投资总额25%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