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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姬传生律师介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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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南京房产律师网物业服务栏目由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读房产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归纳国家和江苏南京物业服务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就如何聘用物业公司,广大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义务,从专业房产律师角度进行解读.对南京房产物业纠纷诉讼经验总结,方便南京房产物业纠纷维权者学习.

  • 商品房住宅小区内防空地下车库使用权、收益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7-01 10:35:14 来源: 阅读:234 次

    小区防空地下车库系小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就其功能而言,具有使用、收益功能。《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在业主大会投赞成票或者未表示异议的业主嗣后能否提起撤销之诉?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29 19:35:00 来源: 阅读:183 次

    在业主大会投赞成票或者未表示异议的业主嗣后能否提起撤销之诉? ...

  •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日期:2017-06-29 19:30:25 来源: 阅读:191 次

    关于小区房屋的外墙面的归属,《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外墙面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与房屋的专有部分不可分割。外墙面不可能由开发商所有,因为出售专有部分的时候已经计算了外墙面的面积,不可能由开发商为业主支付单独的成本,对外墙面...

  • 分层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之间因空间利用发生争议解决思路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29 19:25:28 来源: 阅读:152 次

    《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平面、二维的概念,而是一个空间、立体的概念。以地表为客体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以地上地下的一定空间为客体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 车位、车库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归属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28 19:00:37 来源: 阅读:240 次

    一般认为,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属于《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该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此类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

  • 露台能否成为专有部分中的组成部分?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28 18:55:24 来源: 阅读:278 次

    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但是,露台如果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 能否认为一套房屋的每一个房间构成一个专有部分?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28 18:53:50 来源: 阅读:217 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专有部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前两个条件为专有部分的物理要件...

  • 房产律师解答:“住改商”的行为应否被禁止?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27 22:04:40 来源: 阅读:120 次

    住改商是指是指住宅区业主将住房改为商业用途的行为。住改商行为的弊端主要有:(1)严重干扰和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影响业主居住环境的安宁、卫生和舒适,造成邻里失和,引发社会矛盾。(2)由于来往小区人员过多,造成建筑区划内车位、电梯、水、电等公用...

  •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初论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27 21:53:40 来源: 阅读:196 次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初论...

  •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日期:2017-06-26 20:54:21 来源: 阅读:244 次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因此,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因为现代社会特别是大中型城市已经是汽车社会,开车已经成为城市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想象在一个小区只有专有部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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