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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称职,如何撤销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10:40:49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称职,如何撤销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全体业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资格的终止亦应由全体业主经过业主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成立有异议应通过业主大会主张权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4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1/3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业主自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法律对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有着明确的限定。业主委员是由业主共同推选的,作为业主利益的代表,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业主委员承担更多的是责任,而不是享有权利。从现行法律来看,业主委员属于带有公益性的角色,更多体现的是奉献精神,业主给予的是尊重和支持。解决业主委员会僵局的最好方法是采取事先防范,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任期、换届等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案予以明确。
【法律法规链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44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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