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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收取滞纳金吗?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10:02:16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收取滞纳金吗?

  物业服务合同通常会约定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将产生滞纳金。上述滞纳金从性质上分析,实际上是业主不履行合同约定所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因此属于合法的范畴,业主应予以承担。但物业公司必须基于合同之约定行使上述权利,对于合同未约定滞纳金的情形,物业公司无权收取滞纳金。

  同时,既然滞纳金作为违约金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违约金的相关法律标准。同时,与业主息息相关的一项权利为酌减的权利。《合同法》第1 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对于约定标准过高的滞纳金,业主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酌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案例】

  某物业公司诉王某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一案

  2002年9月,王某签署了《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承诺书,正式入住使用其所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将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自2007年9月16日起王某对其所发生的物业费未予以缴纳,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自2007年9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的物业费22,795.9元、垃圾清运及处理费198元及滞纳金22,993.9元。王某同意支付物业费,但认为滞纳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酌减。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物业管理费系物业管理单位赖以维持生存和持续提供服务的资金来源,某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为王某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王某享受了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现王某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应当缴纳相应滞纳金。因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法院予以酌减。该判决一审已经生效。

  ◇【分析解答】

  本案体现了法院酌减滞纳金的条件和具体标准。本案中,王某拖欠物业费必然构成违约,故其除了承担物业费外,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但本案中滞纳金标准明显过分高于物业公司的实际损失,故法院依据王某的请求对滞纳金进行了酌减。关于酌减的幅度,业主可以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计算。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14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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