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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内配套设施、场所权属认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9-13 16:39:57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1、 小区建设区划内的以下场所、场地以及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建筑区划内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应属于业主共有。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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