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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何行使撤销权?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22 09:52:37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业主未出席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不参与表决,有主动不参与和被动不能参与两种情形之分。主动不参与是指业主收到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经合法程序送达的开会通知或意见征询表后主动放弃表决;被动不能参与则是指或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导致业主未及时收到开会通知或征询表,或是因业主收到会议通知,但被不当拒绝,因而未能出席。

  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受通知而主动不参与的业主能否作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其撤销权行使应否被限制?“限制说”认为,业主主动放弃投票表决的权利,其撤销权应受到限制。“非限制说”认为,业主未出席业主大会,其对于自身参与权、表决权的放弃并不等同于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的程序和内容的认同,其仍然有权行使撤销权、。

  南京物业纠纷律师认同“非限制说”,原因如下:

  首先,业主放弃参会不等于认同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议程序和内容,已经受通知而自动放弃参会不构成限制撤销权行使的理由。限制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法理在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允许业主任意反复。但任何业主包括未出席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业主都可以合理期待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规定之程序运作,亦可合理期待决定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的规定。业主未出席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其对于自身参与权、表决权的放弃并不剥夺其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适当运营的合理期待,并不等同于对决定程序和内容的认同。因此,受通知而放弃出席的业主并未以其行为放弃撤销权,其行使撤销权不存在前后矛盾地行使权利的问题。

  其次,放弃参会之业主对于撤销权诉讼有诉讼利益。作为团体法上的法律行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对包括缺席业主在内的业主产生拘束力,业主未参与决定,但决定的内容仍对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并非与其全无关系,因此,自动放弃出席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业主对决定的瑕疵具有利害关系,也不存在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问题,其撤销权行使不应因此受到限制。任何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持异议的业主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之诉的原告非特指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会上明确表达过异议的业主,还应包括未参与表决,但事后对决定持有异议的业主。

  南京物业纠纷律师认为,任何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持异议的业主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之诉的原告非特指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上明确表达过异议的业主,还应包括未参与表决但事后对决定持有异议的业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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