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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读业主共同决定权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9-13 16:42:59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1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8)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 在统计结果符合前款规定时,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发生法律效力。

  4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的共同决定权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未设立业主大会的,业主的共同决定权由业主共同行使。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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