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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承重墙上凿眼,邻居有权起诉制止吗?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10:01:11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业主在承重墙上凿眼,既是对整栋楼公共利益的危害,同时也危害到与其具有相邻关系的业主的居住安全利益。因此,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83条第2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张某诉王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共同居住在房山区某别墅小区内,双方系毗邻关系。2007年8月,王某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时,未经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批准,拆除了首层厨房外墙。该墙为承重结构,内含3个暗柱。并在二层北卧室内窗下两侧打有水泥钻孔,欲开一门,该墙仍含暗柱为承重结构。张某以王某擅自改动两处承重墙,严重破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大大降低了该楼房的抗震能力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恢复被其拆除的一楼厨房承重墙,并将二楼北侧室内窗户下已被其破坏的承重墙体进行加固、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王某称,张某所称的墙体并不是承重墙,而且也不危害房屋的结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对自己居住的房屋承重墙进行了拆改,对整幢房屋造成了安全隐患,因此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排除妨碍、对拆除及破坏的墙体,恢复原状。

  ◇【分析解答】

  不动产的毗邻各方,应当按照居住安全、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本案中,王某与张某所居住的房屋系一幢别墅,为整体结构,被告对其所居房屋承重墙进行拆改,对整幢房屋造成了安全隐患。王某在承重墙上凿眼,既是对整栋楼公共利益的危害,同时也危害到与其具有相邻关系的业主的居住安全利益,张某作为相关关系一方,有权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此处应明确,法律规定相邻权是对业主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业主对其所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考虑到专有部分之间物理上的密切联系和各个区分所有权人密切的相邻关系,法律往往从他们的共同生活关系出发,确立专有的限制。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其主要规定了如下限制性规则:

  一是专有权的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考虑到各个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存在物理上的密切联系,各个专有部分虽然处于不同主体的支配之下,但是,任意行使专有权,则可能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物权法》第71条也明确规定,业主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限制业主对专有权部分的事实处分,即不得毁坏、灭失专有部分,以免危害整个建筑物的安全结构与全体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专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各个区分所有人之间形成了较为密切的相邻关系,彼此休戚相关,具有共同利益,所以,区分所有人就专有部分的用益或处分,与其他区分所有人间自有较强的相互制约存在。

  【法律法规链接】

  《物权法》第83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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