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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读物业管理的基本术语与概念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9-13 16:32:49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1、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 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业主:本指引所称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3、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4、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从首户业主人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的物业管理。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6、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按照住宅区规划标准设计并建造的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活动的场所、设施,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八类设施。

  7、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8、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由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9、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10、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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