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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管理权的法律来源

作者:南京物业纠纷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17 11:38:24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一、业务物业管理权的构成要素。

  1、物业管理权的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实际生活加强业主权利保护等方面来看,都应该认为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2、物业管理权的客体

  物业管理权利的客体不仅包括整个物业,还包括对整个物业范围之内的秩序、环境等。可见物业管理权的客体是复杂的。

  3、物业管理权的内容

  物业管理权是业主自治的一种体现,所以物业管理权的内容应该由业主与物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来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管理的规定应该属于一种具有指导性质的规定,按照合同的一般原理,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只有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可以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

  对于物业管理权的法律基础,有人认为物业管理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业主成为小区一员,即可享有此项权利。南京房产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权是物权的派生,具体而言,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派生。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民法中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指“建筑物按照单元划分出售后,在单元所有者之间形成的多产权的所有权关系”。《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物权法》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最终确定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从产权形态上看,共有关系因不同的物业状况不仅包括单个区分建筑物的共有关系,还包括多个区分建筑物组成的建筑群的共有关系。就住宅而言,共有权不仅包括业主对所属建筑物共用部分的部分共有权,还包括其对小区基地使用权及相关公共设施、附属物的全体共有权。

  区分所有权还应当包括住宅区的区分所有权,它是以土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每栋建筑物成立独立的所有权,而每栋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公共设施而又构成一种区分所有。这一区分所有权是住宅区全体业主所共同享有的全体共有权。

  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业主自治也由此具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当这种所有权又具有一种团体性的时候,物业的使用规则便开始复杂起来。单纯的所有权并不能解决物业的使用、处分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有组织制度引入,就需要有一套复杂的规则建立。同时也因为区分所有情形下共同所有具有了团体性,所以专门的物业管理概念和制度才逐渐建立起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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