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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及限制

作者:南京物业纠纷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21 10:31:19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业主的撤销权,指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认为业主团体作出的决定妨害了其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一种司法补救制度。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其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共管理事务通常是由业主团体通过全体业主以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管理,但由于业主团体在行使职权或民主表决过程中,或有违法之处及损害个别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业主撤销权既为业主主张自己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益中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更可以弥补业主团体民主表决机制可能出现的纰漏,可以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业主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参照《合同法》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将其确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之内。

  根据《物权法》第78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请求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即自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计算,业主可以在1年内提起诉讼。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的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可以根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业主请求撤销相关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不予支持。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将《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的“业主合法权益”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业主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参照《合同法》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将其确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之内。如此规定,既可以监督受侵害的业主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尽量维护业主共同生活秩序的稳定。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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