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物业服务要求撤销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合同》部分

要求撤销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合同》部分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9 10:18:05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杨浦区平凉路上某小区业主大会负责人按照业主大会征询意见的结果,与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料此举将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双双送上法庭。原来,在该小区持有经营性物业的业主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认为《合同》内容明显侵害其利益,要求撤销《合同》部分条款。杨浦区法院经过审理,日前作出判决,未支持机电设备公司的诉请。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杨浦区平凉路某小区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征询业主意见,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事宜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方式形成决议。该小区业主大会负责人按照决议内容与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其中规定“小区商品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按0.8元收费、非住宅用房每月每平方米按2.8元收取。”

  2012年5月,小区经营性物业的持有人、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起诉至杨浦区法院,称作为拥有近千平方建筑面积的业主,《物业服务合同》对己方规定的收费标准远高于其他业主,明显加重了公司付费义务。该公司要求撤销《物业服务合同》中“非住宅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2.8元收费”的条款,并与住宅房屋享有相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方面不同意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诉请,认为物业收费标准是在相关部门协调下,专门在对小区进行核算后制定的,小区也召开了业主大会,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程序符合规定。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因原物业管理单位亏损撤离小区,有关部门为此召开协调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按现在的收费标准,业主大会遂与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房地部门备案,该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在1995年发出《沪房地物【1995】522号文,规定非居住房屋管理费收取标准为营业用房按营业房租金的25%计算,由房屋业主支付。根据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持有的物业面积,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标准是低于规定的,故不能同意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诉请。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所述情况属实,最终未支持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诉请。

  【以案说法】

  本案中法院如何确定业主要求行使撤销权的诉请是否应当获支持?

  答: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作为小区业主,其所属小区业主大会本着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有效征询业主意见并得同意的前提下,有权代表业主选聘物业公司,磋商物业管理内容、议定物业服务要求、约定物业收费标准,直至签订合同,故其与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且该合同已报相关部门备案。现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中对非住宅用房按2.8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内容加重其付费义务为由,要求行使业主撤销权撤销该内容,并认为应当与其他住宅业主一样享受同等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即住宅用房按0.8元/月/平方米收取。因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的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用房,而该小区其他房屋为住宅用房,《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符合相关收费规定,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