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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尽责致业主火灾损失扩大被判对等责任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9 10:05:54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家中只有小孩一人在家烤火,不慎发生火灾,消防队员迅速出警,本可避免损失扩大,在救火过程中却发现消防栓无水,导致迟延了救火的最佳时间,致使业主屋内家具电器、设施、装修全部毁损,给业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服务公司告上了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李某与2009年1月购买被告大禹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垫江县桂溪镇大禹城住房。同日,原告李某的丈夫刘某作为业主与被告恒天物业公司就大禹城物业管理服务事宜书面订立“大禹城物业服务合同” 附“业主公约”,合同约定被告恒天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包括以下内容:“物业共用部位的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管理;”,业主公约中约定“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2012年2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的儿子刘某(1996年12月出生)在家中沙发前用烤火炉烤火,因被子着火,引起火灾,刘某发现后即关火,并用家中自来水扑火,同时呼喊“救火”,邻居付某发现原告家中有火光,便前去看个究竟,发现原告家中沙发在燃烧,且火势在蔓延,即拨打火警电话,呼喊保安,在保安和邻居赶到后,人们一同打开楼梯间的消防栓,发现消防栓内无水。嗣后,消防警察赶来将大火扑灭。原告向被告索赔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原告受损财产评估价值为81150元。

  垫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该案中所涉消防栓系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被告应当依约定保证其正常运行,而在火灾发生后,消防栓无水,致使在火灾发生后失去最佳救火时机,导致损失扩大,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所受损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同时,李某违反业主公约关于“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的约定,对其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本案失火事故发生,其对自家所受火灾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过错程度、致使事故发生及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原因力大小,合理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1:1;大禹房产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恒天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575元,其余损失自行承担;大禹房产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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