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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地产律师释疑:开发商委托自己的子公司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10:01:36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开发商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担任物业服务公司合法与否,关键要看子公司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聘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要求。《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包括子公司在内的任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公司都可以依照法定的招投标程序成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主体。也就是说,取得相应资质的子公司如果系经合法程序选聘成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提供商,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案例】

  甲物业公司诉闫某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

  闰某某为北京市延庆县某小区业主,甲物业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接受委托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甲物业公司依约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然而业主闰某某却拖欠甲物业公司2006年及2007年的物业费976.8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甲物业公司最终将闰某某诉至法院。庭审中,闰某某辩称,甲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一个子公司,两公司的老板均为同一人,这违反了国家建委的文件规定,不同意交纳上述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物业公司系独立的企业法人,该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有向接受服务的业主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的权利,最终法院判令闫某某向甲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

  ◇【分析解答】

  正如上述案例所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开发商委托子公司为自己开发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这也引起了很多业主关于两公司之间“关联关系”是否涉嫌违法的疑虑。实际上,开发商与其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承担独立的民就事责任。《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如此,开发商也并非刻意随意聘请自己的子公司为自己开发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为了杜绝开发商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同时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链接】

  《公司法》第14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57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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