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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公司对自己的过错有举证责任吗?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09:56:04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电梯是高层建筑中关乎业主人身安全的重要设施,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电梯的安全运行和管理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事故时,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于物业公司一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当电梯事故致人损害时,物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对电梯的安全运行尽到了管理和维护义务,若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又无其他过错人的情况下,则物业公司应对电梯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的电梯中通常设置摄像装置,监控录像一般是电梯事故中的重要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可推定其有过错。当物业服务公司拒绝提供客观存在的电梯监控录像,亦无证据证明其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可推定为监控录像的内容对物业公司不利,据此推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特别提示:对于突发的物业共用设备设施所致损害的业主,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物业服务公司应对物业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维护,对于怠于管理致使公用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情况的除外。

  【案例】

  程某诉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程某系北京市上港嘉园3座某室的业主。被告系对原告居住的小区进行管理的上港物业公司。2010年10月28日,程某乘坐电梯下楼时,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从楼上坠落至1.2层中间,导致程某身体受伤。上港物业公司及时将程某送往医院就诊,程某于受伤次日住院,共住院25天。程某将上港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由于上港物业公司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未尽到职责,导致程某乘坐电梯时发生事故受伤,由此给程某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上港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港物业公司在答辩中称,此事故的发生系其发现电梯有故障已经报维修,而北方公司的电梯维修工作人员维修过程中未将该维修电梯关闭,而是离开现场,导致业主乘坐发生事故,对此北方公司负责人亦到庭接受了法院的询问,其说法与上港物业公司的答辩完全相反,对此物业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上港物业公司的辩解未予采信,最终判决支持了程某诉讼请求中各项费用的合理部分。本案为二审维持原判终审案件,现已生效。

  ◇【分析解答】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电梯故障对业主造成的损害负有举证责任,而物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电梯致人损害事故中无过错,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亦应对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业主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侵权责任法》第85条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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