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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构成违约的要件是什么?

作者:南京物业纠纷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31 10:19:00    当前栏目:物业服务    来源:    阅读: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主要违约行为有:(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服务合同规定的内容或违反合同要求向住户提供服务;(2)未按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设施等进行维修、养护;(3)物业服务企业就业主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存在的违约行为。“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涉及面广,在实践中认定违约行为相对比较复杂。在界定各方责任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保障业主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责任,除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外,还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企业也不一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事情发生的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其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即使物业服务公司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错,但是业主的损失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没有因果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虽然在实践中有时比较难以认定,但应该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构成违约的要件。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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