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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5-02 19:54:18    当前栏目:转载法规    来源:    阅读:
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你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粤国土资[地籍]字[2000]97号)收悉。1、凡是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以确定为土地使用权。2、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造,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土地使用权(地下)。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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