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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5-02 19:53:44    当前栏目:转载法规    来源:    阅读: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的紧急请示》(冀土函字〔1999〕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上述规定,主要是指原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土地已经由现土地使用者使用,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只要不是强占性质,原则上按使用现状确定土地使用权。但租赁、借用的除外。对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1999年06月04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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