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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5-02 09:23:23    当前栏目:转载法规    来源:    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购房比例不断提高,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重要方式,对促进商品房销

  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房地产广告宣传中也存在着虚假、夸大等问题,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

  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

  列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和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年内要集中力量,对房地产广告特别是房地产网络广告进

  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重点检查以下广告:

  1、尚不具备销售条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主要包括: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擅自开发建设

  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广告宣传的;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全,进行广告宣传的;工程质量验

  收不合格,权属有争议以及政府限制销售等不具备销售条件,进行广告宣传的;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

  广告宣传的。

  2、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主要包括: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

  服务标准、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的;未能按规定的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的。

  3、其它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房地产广告。

  二、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管理,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

  项目,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三、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

  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

  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等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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