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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释义—第一编总则—物权的保护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5-01 21:35:01    当前栏目:转载法规    来源:    阅读:
物权法释义
第一编总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受到侵害,就需有救济途径,就要规定争讼程序的种类:
●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规定
和解、调解的规定散见于许多单行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对于物权确权的请求权,国外也有许多此类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950条规定了确定地界之诉:在相邻土地的地界未确定的情况下,每块土地的所有人都可以请求通过法律途径划定地界。允许通过任何方式进行举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将根据地籍册标明的地界进行划定。第1079条规定了确认役权之诉:对否认役权之人,役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止妨碍或干扰役权行使的行为。此外,除损害赔偿以外,役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对此项权利,外国有许多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其物。瑞士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其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r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元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821条规定共有人请求权之行使: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为共有人全体之利益为之。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也是物权保护的基本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34条。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物权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对于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嗣外民法多有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707条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为土地的耕作或居住及饮用水供给所必要的泉、井的水被枵染或被引走的,受害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2条规定了用水权之物上请求权: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对于他人因工事杜绝、减少或污秽其水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如其水为饮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皇立法背景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的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基本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给物权人造成损失,物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金钱赔偿、代物赔偿。例如将他人的椅子坐坏,赔偿的方式有多种,如修理好椅子,或者赔把新椅子,或者赔把椅子的钱,或者赔些其他东西折抵椅子。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
对于物权归属问题,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侵害物权的,物权人可以请求防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其中请求防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有物上请求权之称。物上请求权又称作物的请求权,其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享有请求恢复其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占有请求权指占有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享有请求恢复其占有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与金钱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不同,前者旨在恢复对物的支配力,后者是赔偿物的损害。物权被侵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一种或者数种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也是物权保护的一种请求权。对正在实施的侵害物权行为,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也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制止侵权行为。
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物权受到侵犯,物权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也可以用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担。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侵权人赔个礼,道个歉,让物权人消消气,往往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
物权保护请求权中的某些种类可适用于对物权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的保护。
●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适用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是物权保护的基本内容,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民事责任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的规定,行政责任主要见于行政单行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见于刑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自除危险、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34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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