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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5-02 10:16:50    当前栏目:转载法规    来源:    阅读:
各区、县(市)建设(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0]46号)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0]46号)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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