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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读:房产交易中的定金问题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17 21:14:25    当前栏目:房产术语    来源:    阅读: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定金就是买方为了表示诚意,空口无凭,先拿出一笔钱给卖方做为自己要履行合同的一种保证。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有关定金的一些内容。

  (一) 定金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这个意思是说买卖合同(居间契约) 可以没有定金的情况下也可以是有效的。一般一个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如下:

  A 买卖双方的均到了法定年龄(未成年签字不合法)

  B 均没有精神方面的问题

  C 双方均清楚合约内容并自愿签字(武力威胁下签的不生效)

  D 交易价格

  E 没有非法的内容

  F 准确的房子的法定地址(Legal Description,不是邮政街道地址)

  以上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完全可以没有定金的,比如,亲属之间的赠送,好朋友之间的买卖就常常不用定金的。

  (二) 定金的数目

  定金的数目在美国各地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差异很大。如果是在一两年之前,买房的定金数额通常都比较小,主要是因为那个时候美国人买房时首期 付得很少,很多零首期,3%首期,5%首期,而且过户费也可以打到贷款里,美国人不会等到存够了首期才去买房子,那样的话,就一辈子买不到了,你让买方拿 出很高的定金他也拿不出来。

  但是目前,市场情况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动,银行信贷紧缩,首付比例提高到了20%以上。因此目前一般需要买方支付的定金比例在房价的10%左右。

  (三) 定金多数存在中立的第三者手中

  绝大多数定金是存在中立的产权公司里,但也有存在经纪人公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存入专门的信托帐户里,不可以存在普通的公司或个人账户中。定金一般是不付利息的。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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