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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17 21:28:17    当前栏目:房产术语    来源:    阅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存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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