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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辩论意见---针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2-01 17:30:00    当前栏目:文书实例    来源:    阅读:

  独立小区十几年房龄多层楼房不属于棚改范围

  农科院地块不是农干校地块

  农田地块不存在房屋征收

  -----****诉云龙区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辩论意见

  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做出判断结论是存在依据的。被告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应该能够理解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因此,原告仅仅需要强调的下列常识和事实:

  一、被告作出《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是有决策依据的,被告应当予以公开(原告申请公开信息全部内容)。

  二、被告将独立小区十几年房龄多层楼房列入棚改计划违背生活常识(原告申请公开信息之一、之三)。

  三、农科院地块是农田,其改造只能是耕作方式或者种植方式的改变,不可能存在房屋征收补偿,也不需要政府制定方案。

  四、农业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简称农干校)宿舍地块是独立的,不属于农科院地块,这是客观事实和常识(原告申请公开信息之二)。

  既然被告连原告的申请内容都不明白,存在决策依据而不公开,恐怕被告只能算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了,因此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公开职责,支持原告的诉请。

  虽然法庭认为原告对被告的发问被告可以不予回答,但客观事实和常识一直存在,原告相信法庭会基于事实和常识作出判断。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

  本意见作为起诉意见的补充,一式三份供合议庭成员斟酌,请将其中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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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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