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登记常识房屋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经济损失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房屋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经济损失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17 23:05:10    当前栏目:登记常识    来源:    阅读:

  因登记机构违背审查义务导致错误登记造成侵权赔偿责任,是一个完全的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因登记机构的不当行为而使有关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为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其房屋登记行为具有公信力,此种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是为了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进行干预,旨在明晰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况,避免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故而登记应符合这一目标。假使登记因登记人员的错误而未真正明晰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有权提出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

  虽然现行的不动产法律、法规等并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并不表明因登记错误而遭受损失者不能向登记机关主张赔偿。无论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还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都属于侵权赔偿范畴。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相对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言,属于特殊的侵权范畴,这两种诉讼模式虽然都能解决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问题,但赔偿原则、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赔偿方式等均有不同规定。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对于这种类似的侵权赔偿责任列入行政侵权赔偿范畴。《物权法》颁布后,相应的法律规范也普遍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来调整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如《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此外,《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上述条款仅规定了在登记错误的情形下,登记机构所承担的直接赔偿责任,但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既没有明确是完全的民事赔偿,也没有明确是完全的国家赔偿;《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职务中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因此,结合《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据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当事人可以寻求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由于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与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行政赔偿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