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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22-10-12 10:57:34    当前栏目:登记常识    来源:    阅读:

南京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           

(宁不动产登记[2016]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情形,明确相关操作办法如下:

      一、预申请材料

        (一)非公证继承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被继承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公安机关出具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上加盖公章的被继承人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包含亲属关系的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

        (2)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曾经所在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配偶、子女、养子女、父母、养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能涉及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法医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注明了死亡注销户口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材料等。

        4、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还须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7、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8、所有法定继承人达成的继承财产的约定协议。

        9、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二)非公证受遗赠

        1、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婚姻证明;法人组织的,提供组织设立证明。

        2、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与非公证继承要求相同)。

        3、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与非公证继承要求相同)。

        4、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有见证人的,还须提供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6、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至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应对不动产的现状及预申请材料进行逻辑一致性审核,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也可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有调查、询问应形成文字笔录,同时应进行录音、拍照留存,询问笔录应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四)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2人以上)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

        (五)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场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主张继承的办理委托公证书。

       三、登记程序

        (一)登记流程如下: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

        1、在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后,申请人组织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约定的时间,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人员应查验内容如下:

        (1)应提供的材料是否提供齐全并与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一致;

        (2)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

        (3)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7)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8)审阅自书或代书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9)其他需要查验的内容。

        2、查验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承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人员(2人以上)应结合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遗漏、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应进行记录,同时可采取录像、拍照的方式取证,并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受理

        1、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2、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按规定时间同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查验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公证授权委托的除外);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提供的材料与询问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范要求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五)公示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主要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90天。

        (六)登簿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附件 :

        1.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样式)

        2.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样式)

        3.公示范本

        4.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样式)

        5.登记部门受理及审核注意事项


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 。

(姓名) 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其死亡后留有遗产,坐落于南京 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 ,房产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是上述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现我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今后上述遗产于我无涉。

特此声明。

本声明经我慎重考虑后作出,绝不反悔。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不动产登记机构见证人: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 身份证明号码: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明号码: 

申请人 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 年 月 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及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 于 年 月 日 

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 示

南京市 区 路(街) 号 幢 单元 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为 (被继承人) 。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现 (继承人)持相关材料申请上述坐落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此有异议者,请于公示之日起90天内向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中山路171号,电话***)提出。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示。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法定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4节、第1.8.6节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就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被询问人有义务配合登记机构接受询问。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利人: 

询问人: 

被询问人: 身份证明号: 

代理人身份证明号: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时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内容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2、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住址、婚姻状况;

3、该不动产有无夫妻(家庭)财产约定协议;

4、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单独所有还是共有;

5、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是否齐全、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全部继承人姓名、性别、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单位、住址。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其死亡的时间及其继承人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

7、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有几份;

8、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如何;

9、遗嘱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义务;

10、是否对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有异议;

11、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的;

12、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

以上记录经核对确认无误。

被询问人本人或被询问人代理人(签字、按手印)

询问人(签字):

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遗嘱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4节、第1.8.6节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就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被询问人有义务配合登记机构接受询问。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利人: 

询问人: 

被询问人: 身份证明号: 

代理人身份证明号: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时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内容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2、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住址、婚姻状况

3、该不动产有无夫妻(家庭)财产约定协议

4、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单独所有还是共有

5、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是否齐全、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全部继承人姓名、性别、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单位、住址。遗嘱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其死亡的时间及其继承人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

7、被继承人生前有几份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如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超过一份的,各份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具体签订时间和内容

8、是否有无其他经公证的遗嘱

9、遗嘱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

10、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有无异议

11、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如何,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2、遗嘱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是被继承人本人所为

13、属于代书遗嘱的,遗嘱书写是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具体代书人是谁,是否有见证人和遗嘱签名,见证人和代书人是否为成年人、与被继承人有无利害关系

14、是否对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有异议

15、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的

16、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

以上记录经核对确认无误。

被询问人本人或被询问人代理人(签字、按手印)

询问人(签字):

登记部门受理及审核注意事项

1、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遗嘱的形式要求:

A.自书遗嘱的正文是遗嘱人手写稿非打印稿,需要签名及日期;

B.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人代笔。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C.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人;

D.口头遗嘱的两个以上见证人的遗言证明;

E.以上见证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2、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

3.审核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进一步审核上述受理环节是否按照本操作办法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询问等。

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2)审核遗嘱的效力问题:

A.是否具有《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遗嘱人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受胁迫、欺骗,篡改等情形;

B.多份遗嘱并存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的除外;

C.审核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是否存在《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

(3)审核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

A.遗赠财产范围是否明确;

B.受遗赠人是否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

(4)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A.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Ⅰ.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Ⅲ.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Ⅳ.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Ⅵ.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Ⅶ.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Ⅷ.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Ⅸ.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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