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定单纠纷案件代理提纲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1-24 16:22:39 当前栏目:文书实例 来源: 阅读: 次***诉常州高成莱阳置业有限公司案一审辩论意见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如下事实应当确认:原被告2017年4月9日签订(注明“此认筹书同样具备定单的所有功能”)的“高成天鹅湖商铺认筹申请书”约定面积247.39平方米,7幢103,公安编号14-103号商铺。同日缴纳14-103号商铺定金10万元整。。后原告多次找原告协商签订用于过户办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要求先付款200万元之后,再订立合同。协商未果,原告2017年5月15日申请保全案涉房屋,以致成讼。
一、原告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1、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2、原告积极要求签订合同之后付款,(见0428、0510、0602录音)是被告故意设置障碍导致用于过户办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成立。合同订立一方面是保证交易进行,防止不履行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合同订立是办理过户的需要。
3、原告是积极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在庭审中将存款证据进行举证,并要求将351万元交到法院。
4、所谓的认筹申请书应当认定为实际的买卖合同,因为当事人名称、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位置、面积、价格、定金违约责任都由被告进行了明确写明,具备了房屋买卖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实际的买卖合同。
理由一,合同目的是原告购买,被告出售,合同目的能够实现。
理由二,案涉房屋是现房具备实际履行的条件。
理由三,被告收取了定金,明确“转为购房款首付款”(是履约定金,不是立约或者成约定金),也就是实际履行。
理由四,定单功能完全不存在法律或者事实上的障碍,不存在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者不确定。
理由五,案涉房屋是现房,房号、价款、面积、定金全部标的特定化,随时可以交易,
二、被告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前往签约问题-------------原告0428录音、0602录音显示是被告要求先付款在签约导致,是被告恶意设置条件导致无法签约(0602总监说付款后24小时签完)
关于被告主张解除问题-------------主张解除的意思表示从未到达原告。
1、被告应当履行0409名为实质为定单的认筹申请书。
一方面,被告应当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1、基于常识定单(百度---书面供货单),定是已经约定规定的意思。2、原告按照具备定单所有功能的申请书缴纳了定金10万元。3、被告收取了案涉房屋的10万元定金。
另一方面,被告从未主张解除原告页也从未同意解除定单。在0428的录音,即使是被告两次签约催告函(如果成立)也仅仅是要求签约,甚至在0602法官进行保全调解情况下,被告也是认可“案涉房屋解封后24小时合同签到完”、、工作人员“你说房子你要的,我说签给你,那还不是我们俩签合同”、、:赵总要买下来没问题,立马来签。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定订立被告过错。之前没有签订备案合同是因为房屋在老板娘吴云名下(总监所说),目前案涉房屋已经处于可售状态,原告支付全部价款,被告应当履行过户手续。
3、录音证据显示,原告愿意在订立合同之后全款支付,是被告要求先付款,再订立合同,是被告设置障碍
4、被告从未主张解除具备定单所有功能的申请书,在诉讼中也没有主张解除。应当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综上,被告抗辩不成立,原告主张的应当判决支持。
此致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姬传生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