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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17 21:30:52    当前栏目:房产术语    来源:    阅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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