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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告登记?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17 21:35:24    当前栏目:房产术语    来源:    阅读:

  预告登记种类

  需提交的文件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当事人在提交了上述材料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或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内容。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后,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之后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房屋登记办法》第23条规定了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时限,其中预告登记决定做出的时限是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房屋登记机构在作出登记决定之后,应在房屋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记载,并向当事人发放登记证明。

  对于房屋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0条之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3、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何?

  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4、预告登记的消灭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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