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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那些条款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6:28:43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作个人住宅用,还是商业用途,如开商店、饭店等,这些应该在合同中写清楚,以便出租人可以约束承租人按租赁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四)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五)租赁价格和支付期限、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是可以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在转租过程中,承租人也可收益。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那么承租人是无权转租的;

  (八)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租赁时间最长可达20年,短期也有几个月时间长,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很多发生的情况是难以预料的,比如承租人连续失踪几个月,也没有交房阻。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根据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发生某些情况时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

  (九)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租赁合同对违约责任都没有作出约定,往往都写上按合同法处理。而合同法是要求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自己作出约定的,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时,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难以界定。因此当事人应该对违约责任予以明确,比如说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应该向出租方按当月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这样操作起来非常方便。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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