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空气不合格能要求解约吗,当然可以。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22-08-13 15:43:2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基本案情
梁先生(化名)于2019年3月13日与王女士(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梁先生承租王女士的房屋,租期从2019年3月13日到2021年3月12日。梁先生买好家具用品准备搬入房屋居住时闻到房屋内有刺鼻的气味,出于身体安全的考虑,梁先生委托鉴定机构对出租屋的空气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出租屋的主卧、次卧、客厅的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均判定为不合格。梁先生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女士退还押金、租金,但王女士一直未退还,梁先生遂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梁先生是否有权以出租屋空气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从梁先生提供的鉴定报告可以得知出租屋的主卧、次卧、客厅的空气质量不合格,进而会影响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房屋出租人有保证租赁房屋质量合格的义务,鉴于出租屋的实际情况,梁先生享有合同解除权。据此,青秀区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房产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房屋因空气质量不合格,属于存在危及承租人健康的质量瑕疵,承租人是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在从事租赁活动中,要避免出现类似纠纷,还应当防患于未然。
对于房东而言,出租的房屋应符合正常使用的要求,因此出租房屋时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尽量减少空气质量安全隐患;在装修出租房屋、选购家具时,应换位思考、谨慎考察,给租客提供一个合格、安全的居住环境,防止因房屋空气质量问题引致后续纠纷而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在租客反映空气质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排查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积极与租客沟通协商解决,必要时应当提供协助。
对于租客而言,在选择出租屋时应当谨慎考量,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如果签订租房合同后才发现租赁房屋空气质量问题,应积极向房东提出异议,沟通协商解决办法、要求出租人对租赁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果出租人拒绝配合检测的,也可自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依法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对空气质量存在问题进行举证,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防止因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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