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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立法不能有损私法自治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6:51:1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来源:作者:赵华军

  房东须与房客签订责任书,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违者将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这是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事实上,两年前北京市也曾就此问题征集过民众的立法意见,但当时征集到的246条意见绝大部分持反对态度,从而导致该草案后来被搁置。

  依据常识,房屋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也就是房东的财产权。房屋租赁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公民处理私有财产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提供住房,一方缴纳租金,双方协商一致,于是租赁成立。这里很明显体现着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换、自主选择的活动原则,民法称其为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现实当中,由于房屋质量、治安消防、计生环保等社会问题在城市的大量出现,政府便以管理和维护租赁市场秩序的角色介入了租赁领域。《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正是这一公权力介入的产物。如果说公权力的介入是维护市场秩序所不可缺少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公权力介入的深度和广度是多少,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介入,政府公权力介入的底线和取向应该是什么?照此考量,摆在我们面前的《房屋租赁办法(草案)》至少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房东的义务设定不合理。草案规定,出租人不按规定与承租人明确治安、消防责任的,或不按规定履行治安责任的,均要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维护治安的权力属于行政部门,作为民事主体的房东并不享受国家薪金补助,也无执法的依据和权力,无权也无钱,怎能担当好政府的管理责任?

  第二,房屋租赁的强制备案制度可行性有待完善,而且处罚的合法性不足。草案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否则将被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强制备案尽管有助于租赁市场的规范,但租赁情况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导致具体的备案操作起来比较烦琐,向谁备案,由谁监管,备案是否收费等都还需要考虑。再者,对于不备案的人规定的处罚措施,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房屋租赁的处罚事项规定,而且很可能会以昂贵的执行成本而成为空文。

  第三,“租房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转借承租房屋”的规定不具有现实合理性,且与现行法律相违。转租、转借承租住房在生活中极为常见,并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认可,因为转租带来的是租赁的流动、便捷和实用。草案怎能只为了安全和管理的方便,就把这一具有现实生命力的现象和制度禁止呢?而且房屋的转租往往是私下协商的,一刀切的禁止转租,执行起来的可能性值得怀疑。 政府的管理应该是管好该管的事,放开不该管的事。哪些是公民的自由,哪些是政府的责任,哪些是市场和社会的自我调节,本当清清楚楚。如果只是单向把义务和责任强加于被管理者,即使以立法的名义,也可能会有损法治精神。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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