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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提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0 15:41:0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南京房产律师提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立案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涉案房屋应位于原告起诉的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或者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告起诉的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或者双方以书面形式对管辖问题进行约定,否则可能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形。

  2.原告应当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本人,如果本人已经去世,则由继承其权利的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被告已经去世,则应当以继承被告相关权利的继承人为对象提起诉讼,而不能以已经去世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如果相关权利人已经去世,且没有人继承其权利、承担其义务的,人民法院则会裁定终止诉讼。

  3.如果涉案房屋涉及其他民事纠纷,而其他民事纠纷正在处理过程中,且其他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有直接利害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以其他民事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相关权利人应当等待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生效之后再相应地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否则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

  4.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裁判,而且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新事实的情况下再次以相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5.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后,通过某一特定仲裁机构解决,则应当提起仲裁程序。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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