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租赁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承租方提前退房如何处理?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承租方提前退房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2-24 15:39:2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很多房主在房屋租赁的时候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租赁期限还没有到,承租方却要求提前退租,这种情况让很多房主感到烦恼,不知如何处理。南京房产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经常为广大业主提供咨询,对于房屋租赁纠纷也多有涉及,因此在处理这样的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房主首先要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承租人想要提前退租的原因。有些承租人可能是租赁房屋用于对外经营,其经营遇到了困难或者其经营方式出现了变化,因此需要提前退租,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只是转变经营方式,而起财务状况没有恶化,则可以通过与之协商解决的方法加以处理。比如,与其订立一份提前退租协议,规定其搬离租赁房屋的期限,并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酌情少于其所支付的押金,但应争取承租人尽早退房,这样可以尽早将房屋转租出去,尽可能地弥补相应的损失。有些承租人租赁房屋并不用于经营而是用于个人生活,其搬离房屋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个人生活规划的变化等,因此也可以与之谈判达成退租协议,比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

  但对于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个人财务状况恶化需要提前退房的,而双方如果又不能尽快就退房的补偿事项达成协议的,就有可能对于出租房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出租房应当以尽早解决争议为原则,因为这种财务状况恶化的承租人很可能死猪不怕开水烫,以拒绝搬离为要挟要求拿回押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尽可能减少诉讼成本和解决问题,提前收回房屋,房主不妨在房屋的押金上做些让步。如果双方的协议中规定了违约金或者承租方提前解约,出租方可以没收押金的,此时出租方可以酌情减少没收押金的数额,以促成承租方尽快搬离。

  如果上述协商处理的办法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那可能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手段解决问题了。如果租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的处理方式,则双方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如果没有上述约定,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对于金额较少、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房主也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咨询或者委托代理处理相关诉讼事宜。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