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租赁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8:53:5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享受如下权利并承担如下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房屋的安全状态。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 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