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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概述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10 14:55:03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并颁布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着重在以下几个管理环节作了科学规定:

  1.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办法》第6条规定,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禁止对外出租。

  2.强化了出租人的房屋安全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3.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4.规定了最小出租单位和不得租住的区域。为杜绝群租带来的安全隐患,《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5.为强化对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设置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6.设定了对于禁止性房屋出租、群租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第21条规定了禁止出租房屋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办法》第22条规定了违反人均最低居住面积标准出租和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23条规定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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