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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特点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09 10:03:15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我国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特点

  我国房屋租赁经历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私有房屋公有化、计划经济时代的公租房制度、房屋租赁市场化和保障性住房租赁制度并存三个阶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轨迹是一脉相承的,我国目前租赁房屋种类的多样化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密不可分的。体制的转轨,造成在我国现阶段私房租赁和公房租赁两套制度并存,各自的特点鲜明:

  (1)租赁物属性不同:

  公房权利主体是国家,私房权利主体是除国家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2)出租的目的不同:

  私房出租是为了获取租金等经济利益,公房出租主要是政府履行管理职能,保障中低收入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权利,以及计划经济时代福利政策的延续。

  (3)权利义务不同:

  公房租赁租金低,执行的租金标准由政府制定,对承租对象要进行资格审核,租期一般较长,合同具有行政管理特色;私房出租租金市场化,租期、权责无限定,完全由双方自主商定。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历程可以这样总结:先是政府全面管制,主要是行政指令的方式,缺少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接下来是全面市场化,主要靠政策推动,法律规定缺乏;再后来就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住房商品化或住房市场化和住房保障制度。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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