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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基于物权法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09 09:36:3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物权法》上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第241~245条对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占有设定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1.约定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致使该不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占有的不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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