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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的概念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10 15:07:1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一般情形下,出租人直接与承租人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但有时候房源信息不畅通,交易无法进行。一些专门从事信息互通有无的个人或组织便作为中间人促成房屋租赁双方达成协议,而同时向其中的一方或双方收取佣金,这种在房屋租赁交易过程中提供交易便利的行为便称为居间行为。他们与出租人或承租人签署的合同就称为居间合同。

  《合同法》第424条给居间合同下了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的权利: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的义务: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的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分别与出租人、承租人签署委托租赁合同;另一种是居中撮合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无论哪一种,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法》中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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