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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释疑:什么情况下可更改房屋租赁合同?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1 10:27:1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或出租人可以更改原房屋租赁合同?

  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至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房屋租赁合同。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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