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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房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8:45:3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答: 承租人租赁房屋往往不仅仅供自己生活使用,大多时候其用于家庭或与其与密切关系的人使用,其承租的目的就在于居住人的共同生活使用。因此,法律应当为保护其合法的使用权而设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19 条规定,承租人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我国《合同法》第 234 条规定: “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 41 条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因而,合法的承租关系并不会因为承租人的死亡而当然结束。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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