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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法律规定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8:55:3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答: 为了尽可能防止房屋租赁纠纷的发生,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所有的房屋都能成为租赁的对象,有些房屋不能出租。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赁双方一定要按此规定确认房屋是否具有以上情形,如具有的,在上述原因未消除之前,不得租赁。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合法的报建手续,并且房屋已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的,房屋所有人在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前将房屋出租的,其租赁关系有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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