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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答: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8:54:42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答:为了维护出租房和承租房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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