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如何维护权利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22 10:57:36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与次承租人之间订立转租合同。出租人的同意是出租人单方作出的对承租人转租行为的许可,其生效依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事前同意的情形下,授权式的概括同意或者针对特定第三人的个别同意,均无不可;事后的同意,在本质上视为追认。虽然《合同法》第224条对此并未明示,但在德国法上,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同意。立法中使用的“同意”,应当既包括事先的允许,也包括事后的追认。追认采取明示的方式是毋庸置疑的,默示是否可以构成追认的表示方式,值得研究。由于追认是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既有明示表示的自由,也有默示的自由,因此,沉默不应当视为追认的意思表示。但是,作为与沉默相对应的另一类默示——作为的默示,则应认为是出租人的追认方式。
至于转租的期限,从民法理论及国外立法例分析,转租合同的期限应不得长于租赁合同的期限。当出租人以明示方式同意转租并明确转租期限长于原租赁期限时,基于合同自由原则,除法律有明文禁止外,应当认其有效。
关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因承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只能将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的,次承租人可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对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对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决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因转租人拖欠租金产生的纠纷,如果次承租人不愿意代承租人偿付拖欠租金和违约金的,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原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势必导致转租合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是,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不是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次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在转租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如果次承租人愿意代转租人偿付拖欠租金和违约金的,次承租人可以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对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对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当然,如果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对此,《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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