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57:5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1、谁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情形下,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在出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主张出租人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出卖房屋预先通知承租人的合理期限,一般买卖、抵押折价变卖都未规定具体期限(按照最高院民法通则的解释为3个月条文已经废除),拍卖是5日。
4、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接到通知后15天内,如超过15天的犹豫期丧失权利。在拍卖情况下,承租人不参加拍卖视为放弃权利。
5、通知和优先购买权权利主张均需要书面形式,通知的内容包括出卖事实、时间和相关条件,否则视为未履行通知义务。
6、优先购买权是否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预先放弃?当然可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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