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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一家失火殃及邻舍,出租人监管不力被判担责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2-25 13:27:27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2013年某日凌晨,某商场发生火灾。火灾持续了9个小时,过火面积1000多平方米。经消防机关调查确认,起火原因系该商场A商户的员工,不恰当使用电器,导致电路短路引起。某商场消防中控室安保人员张某在岗玩忽职守,严重渎职;此外,大楼的火灾报警系统也存在故障。火灾造成该商场多家商户损失惨重。火灾发生后,300多家商户将A商户、商场管理中心、大楼的所有权人赔偿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商户失火后未及时扑救,是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商场处置不当,造成火势蔓延,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两方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大楼产权人,对出租场所日常监管不力,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A商户和商场各承担损失总额的40%,大楼所有权人赔偿损失20%。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认为,

  1.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了本案事故原因,但责任认定须由人民法院进行

  根据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的责任方、责任比例就比较明确。如果没有责任认定,就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过错认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度的认定。

  2.出租人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大楼产权人,对出租场所日常监管不力,应承担次要责任。可以看出,房屋的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还应承担监管义务,如果疏于监管,不仅要承担租赁物毁损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且要承担过错方以外的次要赔偿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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