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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8:03:3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因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一项法律要求。由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民事主体间的法律行为,为保证这种行为的行为人在租赁活动中能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通过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作明确的界定,并由法律确定的部门进行审查登记,使其成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凭证。

  土地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出让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出租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由于它是确定当事人在租赁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出租活动的行为准则。因此,其内容应全面、具体。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0519]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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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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