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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房屋发生火灾,承租人、房主、物业公司被判共担责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2-11 12:12:2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张某承租南京某物业公司楼房用于居住,在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不料由于房屋电路线路故障,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火灾,楼房的其他租户赵某将物业公司、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某日中午,李某居住的房屋起火。后经公安消防支队认定:屋内冰柜、空调等物品被烧损,此起火灾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所致。同时,消防支队认定赵某的财产损失为2800元,另有经营损失2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出租方,负有对出租房屋的维修和安全保障义务,房屋电路作为租赁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人亦负有维修和管理义务。由于物业公司对出租房屋未尽到维修和管理义务,致使房屋发生火灾,对赵某的财产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对赵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李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对房屋内的电路设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路设施未及时发现和报修,对于赵某的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后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赵某财产损失5000元。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认为,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后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承租人都对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物业公司将物业用房出租给张某,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无隐患。在消防部门无法查清火灾的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时,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作为毗连不动产承租人,因为其他房屋承租人的过错造成自己财产损失,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物业公司将物业用房向外出租,实际上有可能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开发商在规划建设住宅小区时,必须留有足够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网点用房,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情况属实,业主委员会如发现该房屋遭受损失,也可向物业公司、承租人等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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