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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签署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环节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2-18 14:29:4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1.核对对方当事人身份

  主要审查是不是房主或承租人本人,如果不是本人是否有合法的书面委托手续、籍贯、职业、联系电话、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选择素质高、心胸豁达、不斤斤计较、诚信可靠的租赁对象。

  2.查证租赁物证明文件

  查证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核查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是否真实,与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

  出租人是公民,有房产证的查验房产证,尚无房地产证的,查验商铺买卖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出租人是承租人转租,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产权人(出租人)资格,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声明或合同。

  出租人是开发商的,查验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房产证。

  3.实地检查水、电、气设施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给排水、吸排油烟是否通畅。

  4.实地检查房屋结构是否安全,防火通道、紧急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门窗安全隐患,室内通风、采光是否良好。

  5.注意租金给付方式、押金退还方式,双方核实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的尾数及承担。

  6.约定房屋及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害的维修途径、联系方式、费用的承担等。

  7.约定房屋设施、设备的添附,装饰装修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期满后不可拆卸物的折价或处理方式。

  8.约定合同签署后双方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的具体时间。

  9.如果是租赁物为商铺,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查阅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的用途一栏,只能租用商业用途的房屋作商铺。

  (2)学校用房、部队用房等机关、事业单位用房往往不能作商业用房使用,此类房屋作为商铺出租往往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应当约定出租方由义务协助承租方出具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并约定如果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合同存续问题。

  (4)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满后承租人营业执照的注销问题,以便出租人能够顺利寻找并与下一位承租人签约。

  (5)对于行业对租赁物及其周边环境、配套设施设备有特殊经营要求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约定这些特殊经营要求的配置、添附、加装义务的分担,并应约定期满后这些设施设备所有权的归属、处置等,做到权责清晰明确。

  (6)在合同中约定商铺前50米、左右两边各200米内正修路、改路、扩路、建高架桥、建天桥、建地铁或出现其他市政建设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除双方的责任,双方均可终止协议或通过协商继续租赁,但须降低租金。

  (7)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在合同中明示,并增加“出租人应妥善处理消防、安全隐患,如因消防、安全原因发生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失均由出租人承担”的条款,日常经营中承租人应注意清点自己的货品和票据。

  (8)为防止一房多租,达成协议后要求出租人尽快交付租赁房屋,主动约出租人到房屋租赁登记机构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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