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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限长达50年 法院判决无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9:15:05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原、被告两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房屋租赁期限长达50年之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租赁期限部分无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刷集团公司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8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北京市西城区一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从1994年12月18日至2044年12月18日,共计50年。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东侧楼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

  被告经北京市西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28日,原告(即甲方)、被告(即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乙方以10 143.6万元人民币获得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50年使用权及经营权;乙方租赁该房屋的使用权期限自1994年12月18日至2044年12月18日。

  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1994年12月28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时间为1999年10月1日,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合同法实施之日的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此案经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结果, 1.判决确认双方于1994年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东侧楼租赁期限超过2019年9月30日的部分无效。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经济网)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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